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概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围绕这一条款,详细解析其适用范围、操作步骤及法律意义。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违章作业或者冒险作业的;
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6.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的;
7.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8.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9.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操作步骤
1.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第三十八条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
2.用人单位应当自接到劳动者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改正;
3.用人单位未改正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法律意义
1.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防止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
2.强化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3.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第三十八条有助于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应当了解这一条款,以便在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则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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